證監會江西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關于對楊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楊淼在中航證券原海南海口營業部任職期間,在未經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資格的情況下,向投資者違規開展投資顧問業務。
上述行為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江西證監局決定對楊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相關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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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楊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楊淼:
經查,我局發現你在中航證券原海南海口營業部任職期間,在未經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資格的情況下,向投資者違規開展投資顧問業務。上述行為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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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31

 
  
  
  
  
  
  
  
  
  
  
  
  
  
  
  
  
  
  
  
  
  
  
  
  
  
  
 













